对此问题,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王因玉说,当前我国大多数人不主张在公共场合裸露自己,并且认为他人的裸露是对自己的一种挑衅、冒犯与侮辱,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一种侵扰。因此,为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我们有必要对裸泳者的行为进行限制。
湖北中南民族大学法律系冯俊杰说,裸体游泳是不合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关于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裸泳对当事人来说纯粹是个人兴趣和锻炼身体,但对社会风气影响不好。
江苏省高邮法院程东宁认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应提倡裸泳,但这只是个教育问题。我国的法律对一些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今后能不能更细一些,以便于操作。上海律师秦文红认为,裸泳是一种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除非裸泳有一天成为人们常见的一种锻炼方式,否则法律实在没必要制定什么相关规定。
(《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