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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别滥用

2002-05-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陈先生在离开原单位半年之后,突然接到除名决定:“由于你无组织无纪律,从2000年7月5日起旷工15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你作出除名处理。”这份决定是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邮寄的,不知什么原因,陈先生于2001年5月16日才收到这份除名决定。而实际上,陈先生与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2000年12月14日就期满终止。

陈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因而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10万元。

陈先生的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的支持。但仲裁部门和法院也认为,由于陈先生与公司期满终止后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他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目前,劳动者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过多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当事人经常抱着“不要白不要”的想法,尽可能多地增加请求事项。这种做法不仅对劳动者的实际利益没有帮助,还增加了法院的审判负担。

有关人士指出,只有当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时,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官司才能打得放心、赢得舒心。(《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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