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2001年5月的一段时间,妻子马某总感到一些人在议论自己。一个亲戚告诉她,乡里都在传言她不能生育,是在开封市某医院治疗后才生下的儿女。
几天后,邵某夫妇来到开封市某医院,果真发现其儿女合影照片挂在医院“不孕症”宣传栏内,在照片旁还特别配发说明:“不孕症患者,喜得贵子。”
夫妇俩百思不得其解,好好的,他们怎么就成了“不孕症患者”呢?
邵某夫妇找到医院,医院声称这张用于宣传的照片就是邵某夫妇赠送的。
邵某夫妇认为医院捏造事实,2001年8月13日,便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同日,邵某夫妇的女儿、儿子起诉某医院擅自使用他们的照片,侵害了其肖像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8万元。
2001年9月20日,法院依法对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将原告子女的照片在其不孕症宣传栏中张贴,对原告的名誉权已构成侵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的请求显系过高,其过高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未经许可,张贴邵某儿女的合影照片构成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但未对二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数额过高,不能全部支持。
2002年3月22日,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两案的判决:法院分别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向邵某夫妇及其儿女赔礼道歉;赔偿邵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赔偿其儿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两案诉讼费共计3710元,原告负担3510元,被告负担200元。
目前,许多人一旦因侵权提起诉讼,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时要求赔偿的数额很大。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调整多种权利义务关系,诉讼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看具体案情及其后果。也许这就是本案最大的启示。(《健康报》200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