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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束鲜花引出一起劳动争议

2002-06-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三八”妇女节时,给公司所有女员工送上一束鲜花表示慰问,这是某私企孙总的想法。这天上午,孙总来到董小姐的办公桌前送上鲜花。董小姐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孙总一直对她很赞赏。此时她正在全神贯注地在电脑前处理着文件,董小姐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声“谢谢”,便将鲜花放在一旁,继续手头的工作。在几个随从人员前,孙总很尴尬,他又拍了拍董小姐的肩膀提示她。董小姐仍然没有反应过来,对他友好地笑了笑,就又恢复了专心致志的工作状态。

董小姐的举动使孙总的好心情一扫而光。几天后,公司以董小姐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尊重领导为由,对董小姐做出了开除的决定。董小姐对此感到惊讶和气愤。于是她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开除是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给予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列举了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许多情况。仲裁庭认定,不尊重领导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

最后,仲裁庭裁定,该公司处分董小姐的理由不充分,撤消了公司对董小姐开除的决定,恢复公司与董小姐的劳动关系。

董小姐胜诉后,也无意在孙总的公司任职,很快离开了公司。(《北京青年报》20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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