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姐的举动使孙总的好心情一扫而光。几天后,公司以董小姐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尊重领导为由,对董小姐做出了开除的决定。董小姐对此感到惊讶和气愤。于是她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开除是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给予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列举了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许多情况。仲裁庭认定,不尊重领导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
最后,仲裁庭裁定,该公司处分董小姐的理由不充分,撤消了公司对董小姐开除的决定,恢复公司与董小姐的劳动关系。
董小姐胜诉后,也无意在孙总的公司任职,很快离开了公司。(《北京青年报》200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