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刘骏杰被拘期间,一封检举信送进了市检察院:“……刘骏杰私藏枪支弹药,并公然鸣放19发子弹……”警方从他家中查获鲁格-14步枪一支,两支美国制造的手枪以及子弹134发。
原来,刘骏杰于1998年6月,委托外甥女刘萍将他在美国的家具连同他那辆林肯轿车用集装箱运到他在上海的家。刘萍在打包装箱时,看到了他的那三支枪,她知道这些枪是舅舅的心爱之物,于是就将枪一并打包装入箱中。
在我国凡非法走私或持有枪支弹药行为都是触犯刑律的。如果刘骏杰当时或事后能将这些枪支交给警方处理,那么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可惜,对于这一切他都置若罔闻。他留下了这些枪,并时不时以此为炫耀示人。1999年他与家人在沪上某公墓下葬他父亲骨骸时,他竟指使员工手持他的鲁格步枪朝天鸣放了19枪。在此前他曾向公墓管理员提出鸣枪致哀的请求,而毫无法制观念的公墓管理员考虑到他的外籍人员身份,竟答应了他的要求。
刘骏杰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枪支及子弹予以没收。
刘骏杰在呈给法庭的书面陈述中写道:遵纪守法是任何公民应该做到的简单道理,我是懂的。我长时间居住在美国,回国后,我对中国的法律知之甚少,一味地只埋头经营事业。可我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家里有几把枪,这在美国就好比有几把水果刀,收藏了几件工艺品……这样的小事,这种偶然的疏忽竟会成了犯罪……为此,我已付出了精神上、名誉上与事业上的惨痛损失,这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法苑》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