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斌受伤后,他的妻子发现家里有一张保险单,这是襄轴公司在1996年集体为职工购买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定额保险单”,注明保险费100元,保险年期五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元”。于是熊斌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襄樊支公司理赔,经反复找了几次,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通知书:“依条款不属保险责任,应拒赔”。
2001年初,熊斌5岁的女儿生病住院,熊斌家庭经济更加紧张。2002年4月,熊斌多次找太保医疗保险办公室交涉,一位负责人答复:你这种意外伤害保险是死了才给赔付。打个比方,如果投了意外伤害险,出门摔了一跤、被人撞了一下,都找保险公司来赔钱,那这个保险还怎么操作呢?
襄樊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认为,保险单的文字容易让被保险人产生模棱两可的误解,以为这是一个既可以返本还息的养老保险,又是一个可以在出现意外伤害时领到意外伤害的保险。
熊斌找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太保这张1996年的保单有多项不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保险法》的规定。首先,它违背了《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熊斌的保险是襄轴公司投的团体险,事先没有得到熊斌的认可,应视作无效。而这种无效的责任方是太保公司。此外,保单还违反了《保险法》的诸多条款:如保单上没有保险人和熊斌及其受益人的住所,没有写明保险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等等。
熊斌决定,如果太保继续拒赔这笔保险,他就会与太保公司在法庭相见,他不仅仅是为2000元索赔,而是在为更多与他相类似的被保险人讨还一个公道。(《人民公安报》20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