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是针对1942年制定的一项禁止堕胎的法律而举行此次全民公决的。这项法律是欧洲国家中迄今仍然生效的最古老的禁止堕胎法律。法律规定,孕妇除非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因怀孕而引起健康受损外,不得自行进行人工堕胎。违者将被处以5年监禁和高额罚款。实际上,瑞士曾就是否允许妇女堕胎问题在1977年和1985年两次进行全民公决,但两次均以失败告终。尽管如此,瑞士社会党人哈林·宾德女士1993年第三次把允许妇女堕胎的问题提了出来。经8年的努力和斗争,宾德女士的倡议终于在2000年和2001年先后获得了议会两院的通过,付诸全民公决,并最终获得通过。(《检察日报》20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