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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本国妇女可合法堕胎

2002-06-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瑞士6月2日就是否允许孕妇堕胎举行了全民公决。结果显示,72.16%的选民对“允许妇女在怀孕12周内提出中止妊娠”的倡议投了赞成票。倡议规定,只要孕妇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接受了心理和医疗咨询,就可以在怀孕12个星期之内堕胎。当地舆论认为,瑞士妇女从此将从桎梏中解放出来!

瑞士是针对1942年制定的一项禁止堕胎的法律而举行此次全民公决的。这项法律是欧洲国家中迄今仍然生效的最古老的禁止堕胎法律。法律规定,孕妇除非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因怀孕而引起健康受损外,不得自行进行人工堕胎。违者将被处以5年监禁和高额罚款。实际上,瑞士曾就是否允许妇女堕胎问题在1977年和1985年两次进行全民公决,但两次均以失败告终。尽管如此,瑞士社会党人哈林·宾德女士1993年第三次把允许妇女堕胎的问题提了出来。经8年的努力和斗争,宾德女士的倡议终于在2000年和2001年先后获得了议会两院的通过,付诸全民公决,并最终获得通过。(《检察日报》20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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