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佟丽华呼吁,尽快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并建立新型的、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果父母不尽或尽不到监护职责,应剥夺其监护权。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的归处在哪里?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监护职责,这不仅缺乏立法依据,而且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不具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只有将代表国家的民政部门监护职责具体化,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是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的。(《中国青年报》200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