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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护:让受损害未成年人得到庇护

2002-06-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少年在网吧纵火的行为令人震惊。但看看他们的生活经历,令人感到十分沉重:父母离异、父亲吸毒劳教、逃学逃课、不良行为累累……对于这样基本处于家庭失控、学校失教的孩子,难道只有当他们以极端行为给自己、给社会酿成祸患时,才能吸引全社会的目光吗?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佟丽华呼吁,尽快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并建立新型的、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果父母不尽或尽不到监护职责,应剥夺其监护权。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的归处在哪里?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监护职责,这不仅缺乏立法依据,而且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不具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只有将代表国家的民政部门监护职责具体化,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是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的。(《中国青年报》20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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