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湖南省要求对“挂靠”企业实行脱钩。公司法人李学明要求脱钩,但乡镇企业局对能源公司的属性提出了质疑,不让公司脱钩,并委托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能源公司的原始资产投入等问题进行审计,结论称未发现公司成立时投资人投入资本的会计记录。2000年10月9日,赫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乡镇企业局提供的其他材料,认定能源公司为“集体企业”。
对此审计结果,李学明无法接受。此后,他不断上访。2001年,益阳市信访局委托益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审计。审计结果不仅肯定益阳市能源公司有原始投入,还说明累计投入的88129.67元是李学明的。
2001年12月,李学明将益阳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法院又再次委托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能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能源公司初创时原始资金为李学明投入,其金额为人民币4.8万元。
至此,一个并不大的企业,通过3家中介机构的审计和鉴定,出现了3个不同的结论。这一现象不能不让人深思:是公正审计还是蓄意作假?是独立审计,还是政府领导审计?是先有结论,还是通过审计后才得出结论?据记者了解,此事得到不少政府领导的关注,不少领导还就此事的审计问题提出过具体意见。(《中国产经新闻》200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