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春梅有期徒刑三年。刘春梅的辩护人提出,刘春梅“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理由是:刘春利在被勒颈前,体力精神已经不支,丧失了侵害的能力,刘春梅不具有“防卫适时”这一法定的要件。法院认为,刘春梅是“出于义愤杀人”,按法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
这起家庭暴力案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雨村说,当事人在处理家庭问题上,不论对方有多大的过错,都要保持理智和清醒,决不能采取家庭暴力手段来解决,因为法律规定,除了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滥施惩罚,要由司法机关裁决与处理。(《检察日报》200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