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正在山西财经学院上学的王丽收到江苏省苏州市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苏州市B公司将与其有购销合同纠纷的太原A公司、债务担保人太原C公司、在C公司投资了100万元的股东王丽告上法庭。
原来,太原C公司利用王丽应聘留下的身份证,伪造了王丽的签名及100万元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进行了注册登记。由于几家公司间的经济纠纷,B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查明,C公司为虚假出资,法院追加王丽为共同被告。王丽经人指点,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答辩状,辩称:她当时只是一个落聘者,根本没有出资,是C公司盗用了她的身份证。由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对王丽的辩词没有认定,今年6月10日,苏州市法院一审判决,王丽对该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位律师说:“目前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王丽先向派出所报案,立案后,法院就会中止执行,然后再向法院提出上诉或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检察院申诉。”(《北京娱乐信报》20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