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选举”的新闻,触动我们对“民主”的深层理解,对民主程序适用范围的深层思考。
在我们这个时代,“民主”概念无疑是具有正面价值的,得人心的。如果反正要有人下岗,让大家通过自己的选举“民主下岗”,不是比领导指定的“专断下岗”更让人无话可说吗?
无论是“选坏蛋”还是“选下岗”,都是一种荒唐的议程设置,“选举”的结果,是议程设置出了问题,而不是选举本身的民主性问题。“议程设置”要受法律的约束,它应该是靠“程序法”来规定的。比如,不得把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问题拿出来进行“民主投票”。我们缺乏的恰是这种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许恰恰是因为“民主”的声誉太好了。(《京华时报》200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