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后,韩书多次来到国税局了解情况,并要求兑付举报奖,但他被告知,科研所已人去楼空,国税局没有追回税款。3年后的2001年3月,韩书又一次来到锦江区国税局,调出卷宗才发现,早在1998年7月30日韩书举报的第三天,锦江区国税局稽察分局就查出该科研所隐匿收入135万元并追回税款7万多元。
于是,韩书于2001年6月12日将锦江区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在此项举报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国税局应按所追回税款的5%给付举报奖,并赔偿损失1000元。锦江区国税局认为韩书只应拿到1%的奖金。
经过两审,法院最后判决:锦江区国税局按所缴税款的1%给付韩书奖金700元,连同滞纳金等共1000元。韩书不服。
韩书状告锦江区国税局一案,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人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锦江区国税局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特别是实名举报人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税务机关在报纸上发布的号召举报的公告,可以看作是民法意义上的一种悬赏广告;支付相应的奖金更是守信于民的行政承诺行为。在此案中,韩书既可以以悬赏广告纠纷的形式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兑现资金的法定职责的形式,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日报》200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