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举报人将悬赏者告上法庭

2002-07-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年前,《四川日报》曾刊登了一版公告,号召公民积极向国税局举报偷漏税行为,举报经查核实的,举报人将获得举报奖。1998年7月,四川省达州市人韩书向成都市锦江区国税局稽察分局实名举报了成都陈元孝无球磨机科研所涉嫌偷税问题,同时提供了该科研所的详细地址、电话、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他们的账号等材料。

举报后,韩书多次来到国税局了解情况,并要求兑付举报奖,但他被告知,科研所已人去楼空,国税局没有追回税款。3年后的2001年3月,韩书又一次来到锦江区国税局,调出卷宗才发现,早在1998年7月30日韩书举报的第三天,锦江区国税局稽察分局就查出该科研所隐匿收入135万元并追回税款7万多元。

于是,韩书于2001年6月12日将锦江区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在此项举报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国税局应按所追回税款的5%给付举报奖,并赔偿损失1000元。锦江区国税局认为韩书只应拿到1%的奖金。

经过两审,法院最后判决:锦江区国税局按所缴税款的1%给付韩书奖金700元,连同滞纳金等共1000元。韩书不服。

韩书状告锦江区国税局一案,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人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锦江区国税局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特别是实名举报人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税务机关在报纸上发布的号召举报的公告,可以看作是民法意义上的一种悬赏广告;支付相应的奖金更是守信于民的行政承诺行为。在此案中,韩书既可以以悬赏广告纠纷的形式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兑现资金的法定职责的形式,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日报》2002.6.28)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