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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自家财物也犯罪

2002-07-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5岁的武汉铁路分局漯河工务段退休工人张付华,今年年初因多次与妻子谢某发生纠纷,谢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面对妻子的起诉,不同意离婚的张付华思想压力很大,遂产生轻生厌世的念头。他想,在死之前要把位于六楼的住房烧掉,让妻子谢某也住不成。

2002年3月1日中午,张付华在家中喝白酒,醉酒后准备放火后上吊自尽。3月2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其未成年的女儿在住室内从梦中惊醒,起来后发现张付华把家里的一些衣物铺在住室,已浇上汽油点燃。后由于妻子和邻居奋力扑救,没有造成楼房被烧的严重后果。

3月2日,张付华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6月24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张付华故意放火焚烧私有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当庭判处张付华有期徒刑3年。(《大河报》2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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