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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性骚扰能否写进劳动合同

2002-07-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湖北省有两名女子在某事业单位试用期间,常被上司以谈工作为名,单独招到办公室进行言语挑逗或动手动脚,多次遭拒绝后,院长便以不合格为由将她们辞退。事后,她们找到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要求将“色狼”告上法庭,却因未签合同、也拿不出实证而不了了之。

据了解,性骚扰问题已成为当前阻碍女性就业的“毒瘤”,但在国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中,至今尚未发现有劳动合同作出类似防止性骚扰的规定。

在国外,将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是较为常见的。美国最先于1975年立法禁止性骚扰,这为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全方面地与世界惯例接轨,我国劳动保障领域方面也应日益完善。(《服务导报》20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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