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遣返赖昌星的进程,我作为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的公诉人之一,两次前往加拿大,在赖昌星难民申请聆讯中出庭作证。
赖昌星于1999年8月在得知司法机关正在抓捕他时,从厦门逃往香港,后从香港携妻带子潜逃加拿大。赖昌星企图永久居留加拿大,遂以政治避难为由,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难民申请。加拿大移民局受理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在本国犯有非政治性犯罪,不具有申请难民资格,审裁官便可以作出不批准赖昌星难民申请的裁决,签发赖昌星限期离境的命令。加拿大移民局为了调查赖昌星是否在国内涉嫌非政治性犯罪,曾前往中国调查取证,并要求有关的中方司法官员在难民甄别聆听会上出庭,证实赖昌星涉嫌犯有走私和受贿的罪行。
庭审开始,我按审裁官的要求,举起右手宣誓:“我保证向庭审官讲实话”,然后由移民局纳律师对我进行引导性作证,陈述赖昌星如何向李纪周行贿的事实、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据,而后赖昌星的律师对我进行交叉盘问。律师的盘问与国内律师的发问有明显不同。一是盘问的重点在程序上,找程序上的漏洞;二是从盘问的方式上看,要求证人的回答为“是”或“不是”。不让证人解释,且盘问的态势是咄咄逼人;三是从盘问的技巧上看,设置“陷阱”,让证人步步下陷,最后难以自拔。此外,律师的盘问没有顺序,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随时向证人提出,有时还有刺激性和攻击性的语言,目的是分散证人的注意力或解除证人的戒备或激起证人的怒火,使得证人失去正常的思路和情绪控制,造成证人的回答问题出现错误,从而得出该证人不是诚实证人的印象。
赖昌星聘请的律师为了向审裁官证明中国的法律不公平、不公正,赖昌星回国不会得到公正的审判,曾向我连续发问如下内容:你们提审被告人没有律师在场是不是;你们侦查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没有律师在场是不是;你们提供的所有证词都没有律师在场是不是。李纪周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了是不是;公诉程序结束了是不是;庭审程序结束了是不是;法庭还未判决是不是;那么李纪周的判决是秘密进行对不对。在回答问题时,我既坚持事实求是,又据理力争,由于庭前准备充分,较好地维护和宣传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休庭后,移民局的律师对我的庭上表现给予称赞。
在这次作证过程中,赖昌星的律师提出两点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暴露出我们在办案中对程序重视不够的问题。一是在向加拿大移民局提供的数份被告人笔录中,律师查阅时发现笔录只有最开头的一份有一个开始时间和最后一份有一个结束时间。律师在法庭上便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连续审讯48小时,其供述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期精神折磨下获取的,是不真实的,证据是无效的。二是向移民局提供的一部分书证,是从赖昌星在厦门的红楼内提取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有何证据证明是从某房间的某处提取的,有何证据证明是从某房间的某处的保险箱内获取的。这两个问题的出现,明显地暴露出我们在取证过程中只追求结果,而不注重收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是我们需要注意并加以改正的。
一些加拿大朋友对中国的法律非常感兴趣,曾对我讲:“你们的刑法和刑诉法有许多科学和进步的东西,特别是法条制定得非常简洁明了,一看就懂,办事注重效率,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加拿大的法律与我国的法律比较,各有所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是他们的程序意识、证据观念和现代的司法理念。(《方圆》200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