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差别,也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分配时往往会出现很多不公正的结果,即结果的公正本身存在着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具有确定性特征的程序来保证结果的公正合理。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一般会对程序的不合理不公正提出疑义,而只要程序公正合理,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都是可以被人接受的。
但在现实当中,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偏向:一是“程序虚无主义”,即有些领域的资源分配仍然没有程序;二是“程序形式主义”,即先定结果再走程序;三是“程序蒙昧主义”,即尽管有程序,但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四是程序本身缺乏合理性,例如,15名学术委员投票表决某教授的博导资格,按规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可获通过。投票结果是:9票同意,2票反对,4票弃权,该教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而未获得博导资格。在这种程序当中,弃权票实际上起到的是反对的效果。这其中的合理性显然值得人们推敲。(《文汇报》200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