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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

2002-07-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3月3日,刘弛携带50公斤行李搭乘荷航班机从法国返回北京。托运行李时,荷航以超重为由向他收取了折合人民币2864元的托运费。2001年3月,刘弛以荷航事先未用中文告知其行李限重、侵犯他作为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其遭受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结果刘弛败诉。

法院的判决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消法》并未限定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语言种类。刘弛败诉的背后,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在寻求国内法律保护时,却陷入空白地带的尴尬。

因此,摆在立法者、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不能再停留在某个单一事件的解决上,而要在全球的视野内,重新审视和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途径和方式。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努力。浙江省消协于前年作出了患者属于消费者的认定。上个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召回制度、精神赔偿、隐私权首次写入保护条例。(《工人日报》20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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