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陈某某夫妻系眉山市某县农民,70岁出头。他们诉称,他们当副市长的儿子宋某及儿媳周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被告及其辩护人则称,他们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已付到2005年,就连父母的后事费也均已支付。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宋父宋母身体硬朗,家境殷实,5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1979年,原告家曾立过一份赡养协议:长子负责赡养母亲;次子宋某负责赡养父亲。1990年宋某担任领导职务后,原告遂要求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给予家庭成员以帮助。宋某坚持原则未满足原告的要求,宋父宋母遂屡次到宋某单位及有关部门纠缠,贬低宋某声誉以迫使其就范。
法院认为,宋父起诉属滥用诉权,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河报》200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