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西方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兴起简称ADR的所谓“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运动,提倡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这一运动的兴起是与西方社会存在的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数量居高不下等“诉讼爆炸”综合症有关。在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的、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以及自救的等多元化形式构成,并且纠纷解决趋于社会化。
“诉讼爆炸”如今也在我国“崭露头角”,已影响了审判的质量、效率乃至公正,进而影响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调解制度,相对于因“诉讼爆炸”而增加大量的执法力量要节省相当的经济成本,并且,“和为贵”式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良好社会效果。因此,实现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创造性转化”,是中国法治进程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学习时报》200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