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个年轻人,外地口音。聊了一会后,记者随口抱怨,前些天刚和一个朋友翻了脸,结果被朋友请来的人狠狠“修理”了一顿,很想找人帮忙出了这口“恶气”,出多少钱无所谓。对方立即主动表示可以代劳报仇,帮着“修理”“仇人”。随后,他谨慎地表示,十分钟后回电话给记者。
不久,对方准时回电话,答应接受记者提出的“业务”,并开出1500元的价钱。记者问“可以修理到什么程度”,对方称,要看客户的要求,伤身、致残都行,价格也不一样。
当晚,记者拨通对方电话,想约他出来见面,让他先认认那个“朋友”,对方提出必须一次性付清1500元!记者质疑:交款后,谁能保证你们不会携款溜之大吉?对方声称“干这一行也不是一天了,是讲职业信誉的,况且有手机可以联系”。经讨价还价,最后确定先给1000元,剩下的完事后付清。见钱后,立即动手。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当事人公然将电话及其业务公布在公众场所,承认并接下了“致残他人”的业务,就排除了恶作剧的可能,而变成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接受了“买主”的钱,并实施了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受法律严惩。
就目前的情形,当事者很可能是在利用一些人“花钱报私仇”的心理,进行诈骗,收钱就走人,根本不是什么“职业打手”。但有关人士称,雇人行凶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予以严查。(《羊城晚报》200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