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通认的恶意破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二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也大量存在这两种恶意破产情形,尤其第一种情况为甚,比较“流行”的手段包括: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压价处理有效资产后申请破产。
除了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制止破产逃债的规定外,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配套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以进一步防止债务人借申请破产进行逃债或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新华每日电讯》20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