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湖南省民政厅因丁中兴未成年而没有批准其为革命烈士。数度交涉,丁家人得到的答复仍是丁中兴是未成年人,下水救人可能是一种本能使然,可能不具备烈士的思想境界。而让丁家人感觉不平的是,国家评定烈士的惟一法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里并没有对烈士进行年龄限制。在其他省、市,一些舍己救人的少年均被追认为烈士。为什么小中兴就不能呢?
据悉,湖南省民政厅就能否追认丁中兴为烈士一事已经请示国家民政部,民政部有关部门表示,他们正在研究此事。湖南省民政部门担心,对丁中兴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褒扬,可能会误导很多少年一看到有人落水就去救、看到起火就去扑。而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缺乏救济别人的足够能力,由此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
7月30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湘宁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政部门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来拒批追认丁中兴为革命烈士,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湖南大学副教授梁媛认为,同样舍身救人,大人能追认为烈士而孩子不能,如果孩子的道义精神得不到鼓励与培养,我们如何保证他们成年以后就会见义勇为呢?追认烈士仅是一种身后荣誉,并非利益激励。如果一个人本身缺乏强烈的道德意识,难道会为了一个烈士称号跳到水里去救人吗?(《中国青年报》20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