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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救了“死刑犯”

2002-08-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3月3日,正在浙江温州打工的安徽省亳州市立德乡农民李平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原因是李平的一个表哥因杀人被抓获后,为了立功赎罪,“检举揭发”李平在1993年伙同他人抢劫农民李并刚的耕牛并将受害人杀死的“罪行”。

李平在法庭上,反复声明自己没有抢劫杀人,在审讯中的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所致。但法院没有采纳李平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2001年2月14日,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平死刑。

李平被判处死刑后,因家境贫穷上诉时无力聘请律师。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此案后,主动为李平提供帮助,指派律师桑鸿志担任李平的辩护人。桑鸿志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李平在案发时正在山西运城打工,不具备作案条件。随后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辩护意见。2001年5月23日,安徽省高法作出裁定书,认为李平一案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

2001年12月1日,亳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后,判决李平无罪。但该市检察院认为重审判决错误,提起抗诉。2002年5月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李平无罪。一个普通贫困农民的冤情终于得到洗雪。

据了解,在本案中因办理错案的亳州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判长等人均受到处分。(《新华每日电讯》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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