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在法庭上,反复声明自己没有抢劫杀人,在审讯中的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所致。但法院没有采纳李平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2001年2月14日,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平死刑。
李平被判处死刑后,因家境贫穷上诉时无力聘请律师。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此案后,主动为李平提供帮助,指派律师桑鸿志担任李平的辩护人。桑鸿志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李平在案发时正在山西运城打工,不具备作案条件。随后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辩护意见。2001年5月23日,安徽省高法作出裁定书,认为李平一案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
2001年12月1日,亳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后,判决李平无罪。但该市检察院认为重审判决错误,提起抗诉。2002年5月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李平无罪。一个普通贫困农民的冤情终于得到洗雪。
据了解,在本案中因办理错案的亳州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判长等人均受到处分。(《新华每日电讯》2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