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22名职工联名写信给公司领导,希望能够严格执行协议书条款。然而,3名继续反映问题的女职工被开除,其他人也被勒令停止工作及降薪试用。
被开除的女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企业的开除决定被裁决撤消。但是,当女工们回厂上班时,却被告知“哪里做的裁定你们到哪里上班去,厂里不执行裁定”。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女工们多方反映情况,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包头市总工会等有关人员到公司协调,遭到拒绝。法院3次通知厂方调解,厂方均未到庭。因为劳动关系不是实体,法院无法像对待钱物一样执行。
有关法律专家就此认为,开除和辞退已经在当今的劳动争议案中占到相当数量,如果迟迟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劳动仲裁也就失去了意义。他们建议,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司法执行的法律体系,让赢了官司的劳动者不再“尴尬”。(《工人日报》20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