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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

2002-08-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6月,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法律教师史鹏程(化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校长于申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海关权利的法律思考》、《论海关权力》两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68万元。

26岁的史鹏程与年过半百的于申校长对簿公堂。史鹏程慷慨陈词:“本人花费近一年心血,独立完成了近30万字的法律著作。其间于申凭借权势,借口对创作进行‘指导’,获取部分文稿,以个人名义在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上述两篇论文。”史鹏程还表示,他出版自己的法律著作,因未将于申列入著作人,引起于申的不满和报复,于是通过“不法手段”阻碍他的学术著作征订,导致大批定单退回。以后,于申又利用校长职权对史鹏程“进行诋毁和攻击”。

于申并不否认两篇论文确由史鹏程所写,但于辩称,自己在浏览之后,仅提供了一些相关的学术刊物,并作了点评。事后,他发现发表的文章只署了于申一人,就向史了解情况。史鹏程私下解释:因数次投稿未中,故改用校长的名义发表。对此,于申虽有不满,但仍采取宽容态度,并将原告不肯收取的稿费上交了学校纪委。

这究竟是一起剽窃他人成果的侵权案件,还是一起冒用权威摘取学术成果的民事纠纷?主审法官姜山注意到:合议庭在审查一份证书时,史鹏程起初声称表格是于申填写的,而在合议庭指出字迹与史鹏程笔迹相似时,他才承认这个表是自己填写的。为搞清事实真相,法庭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对笔迹。

法庭向发表论文的各家杂志社发函调查。上海市的《政治与法律》杂志编辑部,向法庭回复了一个保存良好的投稿信封。2001年12月14日,此案再次开庭。史鹏程因骨折住院没有到庭,法庭将信封等书证材料转交史鹏程确认。2002年初,史鹏程表示:信封是自己在特定情况下应被告要求书写的。与此同时,史鹏程申请撤诉。但法庭对他的撤诉请求未予准许。

法庭还获得了4家杂志回复的投稿原稿。这4份稿件内容基本一致,出自一人之手。由此可以推定是史鹏程本人向《政治与法律》杂志投稿,其他稿件的投稿人也是史鹏程。史鹏程为何要将自己的校长告上法庭?原来史鹏程在校期间为自己出书,曾冒用单位名义在外搞征订,违反了学校财经制度。被发现后,学校对其做了处分。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史鹏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学法的史鹏程,终究在法律的正义面前败下阵来。(《人民法院报》20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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