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办理暂住证的时候,按照深圳最初的规定,可以收费的仅限于劳动和公安部门,但随着劳动+公安这种“二合一”捆绑模式范围的扩大,一些部门也开始收取各种费用。
为了平衡各部门的利益,深圳市政府曾专门出台文件,对办证的利益分配作了规定。比如,市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3家每办一个暂住证,各可以得到33元、30元、72元的报酬,而计生委则可得到4%的报酬。
一场错综复杂的利益之争由此产生。后来,不仅市劳动、人事、公安之间,区劳动、人事、公安之间存在竞争,就连市与区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很多办证单位根本不按市政府规定办,只要交钱即可办证。
一些本来只能为干部和技术人员服务的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还超越职权将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务工如流水线装配工、酒楼服务员、农民工等,按“聘派干部和技术人员”身份办理用工手续,甚至还把小商品市场、街道门店、居民村小商店的从业人员统统纳入“聘派干部和技术人员”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2000年罗湖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聘派干部”手续20万人,为此当年获得报酬700多万元。
一段时间,劳动、人事、公安部门轮番派人到企业催办暂住证。一些派出所甚至将没办暂住证的人员从工厂带回派出所,迫其交钱后才放回。受办证巨大利益的诱惑,一些居委会和照相馆也纷纷“搭车”,要求有关部门分给他们“一杯羹”。(《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