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吴川市的陈先生对记者说,今年7月8日,我在自己的办公桌上发现一封寄自广西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的来信,信是寄给他女儿的。我打开一看,是一张“录取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陈××同学,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结合你本人志愿,经招生办审核批准,决定录取你为我校二○○二年秋季期‘做鸡’专业新生……没等我看完,肺都快气炸了,要知道‘做鸡’就是卖淫啊!我一定要把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和玉林市教育局招生办告上法庭,维护我女儿合法权益!”
校方人员承认“信封”及“录取通知书”的确是他们学校的,但表示“此事并非学校所为,可能是一些人搞恶作剧,故意整学校。”
记者随后就此事采访了李勇鸿律师。他认为,陈先生女儿的录取通知书即便“做鸡”二字不是学校所为,但造成损害学生和家长名誉权,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对此事承担法律责任。(《新华每日电讯》200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