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专家魏胜认为,虽然雪崩是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但由于其在登山活动中具有可预见性,因此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成为组织者免责的理由。由于学生已满18周岁,参加登山活动与否完全可以由自己决定而无需征得家长同意。因此学校不应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协议”。即使学生和家长均表示同意,如果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仍然不能免除其责任。
魏胜指出,北大应当对此次山难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其作为组织者违反了《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办法》规定,登山团队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注册的登山俱乐部、登山社团予以组织,未注册登记的组织申请的活动不予审批。
本次登山活动的组织方是北大山鹰社,其既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在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特别是在西藏登山协会明确告知天气不好不易登山、登山应有登山教练或者高山向导、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后,组织者以假期登山时间别无选择、经费不足为由,在没有登山向导和必需的准备器材的情况下,固执己见、冒然进山是导致学生死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北大山鹰社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责任当由北大承担。
魏胜说,如果本次登山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则批准部门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于本次登山组织者不具备审批条件,如果审批部门予以审批并发给《登山活动批准书》等,审批机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北京法制报》200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