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7年6月,郑州市电信局(现郑州电信分公司)推出一项促销举措:凡在6月20日至7月10日间安装市内电话,均可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7月1日,田北方在电信人员的指导下填写了装机登记表,付了1997元电话初装费,领走一部电话机。
然而钱交后便无下文。田北方多次上门询问,电信局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1998年12月25日,田北方把郑州市电信局告上公堂。
法庭上,电信局说,按电信局内部文件规定,对私人住宅、事业单位安装市内电话,初装费3000元的基础上优惠至1997元;对工商企业单位装机,初装费5000元的基础上优惠1997元,收3003元。田北方所装电话的地址是长途汽车东站候车室内的“北方商店”8号柜台,属非住宅电话。田北方应再补交初装费1060元,可田北方拒绝补交欠款。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田北方在填写装机登记表时规避了“北方商店”,显属不当。田北方一审败诉。
田北方气恼不已:当初填写登记表时,并没有人指出填错了。而且在此后8天里,5处签字,盖了6枚印章,如此严格的审批过程中,电信局并未提出异议。电信局为何不出示所谓的内部规定?工作人员并未告知这电话不准安装。
2000年11月22日,田北方在郑州中院打听到,二审判决书早已转发到二七区法院,从一审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田大吃一惊:判决日期是1999年5月19日,判决书竟在法院“走”了一年又6个月。
田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001年6月,郑州市中院驳回田北方再审请求。田北方倔强地说:“我不会放弃。”(《南方周末》200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