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灼从1998年始,就不间断地向公司呼吁、建议,但“没人将此当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王灼由此认定:管理噪音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之一。
今年4月24日,王灼来到了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以“不作为”起诉南昌市公安局。5月9日,法院告知王灼:因为王未直接向公安局提出过此问题,因此尚不具备起诉公安局的条件。王当即表示撤诉。然而让王灼气恼的是,法院在未立案的情况下,仍然收了130元诉讼费,而其中部分诉讼费给的竟是邮局“特快专邮”的发票。
7月25日,王拿着法律条文去了市公安局,信访办主任说,这事该由城管或者市“双创办”(创花园城市、创文明城市办公室)来管,他们管不着!7月26日,王灼来到市“双创办”。一名同志说:此事管理有难度,还是应该由公安局来管。
再三考虑之后,王灼决定找市政府。他先到秘书室,被告知该去接待室,然后被保安带到信访室,最后又被转回到接待室,王灼递上了材料,被告知等待回音。时间又快过去一个月了,王灼没有收到任何回音,每天依然生活在生活噪音之中。
(《中国青年报》2002.8.30 李菁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