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笔者参加了广东省珠海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澳门环岛游”。在游轮上,有人经营望远镜出租业务,10元钱看一次,且游客必须用居民身份证作抵押。这是一种侵犯游客身份权的行为,但大部分游客对此却习以为常,一部分游客虽然提出了异议,但为了参观,也只好交出自己的身份证。据了解,把居民身份证作为抵押或者扣留身份证的现象在一些单位招工、安全管理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指出,“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法制日报》2002.8.31 秋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