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刘老夫妇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从1992年8月13日至2000年1月26日,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后因证据不足,公检机关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刘老夫妇遂于2001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希望追回自己损失的价值20多万元的邮票。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娟子追加为第三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某获得邮票后,将其出售,共获人民币6000余元。刘某将其中2000余元交给了娟子,又为娟子购物支付200余元,与娟子等人外出游玩花费700余元,其余钱款归刘某自己所有。
据此法院认定,刘某和娟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刘老夫妇的大量邮票并出售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按事发时我国邮票价目表计算的邮票实际损失为29.2万元。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娟子私自将其父母的邮票交予被告出售,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当时娟子年仅14岁,娟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则转由刘老夫妇自行承担;另外,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刘老夫妇对女儿娟子多次偷出邮票之事竟无察觉,说明其对财产明显疏于管理,所以刘老夫妇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由于刘老夫妇与其女儿均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减轻被告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刘某给付刘老夫妇人民币97334元。刘老夫妇历经十余载终于拿到了损失邮票的部分补偿,尽管只是实际损失的三分之一,但对于女儿他们没有太多的责怪,毕竟那时候她还小,不懂事。十余年的奔走有了结果,这对于刘老夫妇多少也是一种安慰。(《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