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有关“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之规定,判决蔡甸公安分局迟延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认为女学生死亡的后果与警方延迟出警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而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警方《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且无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该案经庭审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接到报警问明事项后迟延出警。9月11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京华时报》200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