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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司机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2002-09-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冬,我家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聘请汪某为驾驶员。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汪某从外地驾车回来时,在路上将行人杨某撞成重伤,他当即打手机给我丈夫说明了事故现场的情况,当我丈夫得知夜晚无人发现时,叫他干脆逃跑。杨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近,汪某和我丈夫都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难道法院就因我丈夫叫汪某逃跑就判他刑吗?        郭珍

专家意见: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指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丈夫是车主,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不仅不要求司机及时救助,而且还指使司机逃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最终造成了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你丈夫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人民公安报》200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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