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价局局长毛志鸣表示,根据国家《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的11号令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银行卡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属于擅自收费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而建行太原市并州支行副行长谢红梅则认为,对异地存取款收取手续费的依据来自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发布的《龙卡章程》,这一章程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我觉得应该是合法的”。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公室制度处谢众认为,目前的价格管理规定,银行卡的收费问题一直是由计委和央行共同来管理、批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一些物价管理环节尚不够规范,因此对收费的批复权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批复,而《价格法》又规定,一切收费均由物价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这两个法规相互冲突,是造成物价部门判定违法,而从央行的批复上看又符合规定的原因。
谢众认为,应该说,银行卡异地存取款收费是合情的,提供服务因而收取费用并没有什么错,但是从现行的法规制度来说,这种收费是否完全符合规定尚不好界定。(《北京青年报》200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