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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教师被判侵权

2002-09-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重庆璧山县实验中学的小余,是班上的体育委员。2001年11月30日,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同班女生王某,用餐巾纸给刚打完篮球的小余擦汗。汪老师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递给王一张写满字的纸——这是汪老师私下从小余放在课桌内的笔记本上撕下的两页日记,上面记录了小余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

汪老师语重心长地“劝戒”:“小余对你不是真心的,他很花,脚踏两只船。”第二天,汪老师不准小余进教室上课,几天后,汪老师又将小余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几个学生看,并说小余很坏,告诫学生不要和余交朋友。

小余的父母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直到12月5日,在校长的命令下,小余才进了教室,但此时,小余的心理承受力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天离家出走,第二天才被找回。小余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但被拒绝了。无奈之下,小余与班主任对簿公堂,要求汪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汪老师说,小余日记不具有隐私权的保密性;隐私内容是早恋,严重违反了《中学生守则》,这种隐私内容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是不诚实的表现,看小余笔记也是教师知情权的一部分……她对小余批评、停课、要求写检查等,是正当教育范畴。

璧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老师未经学生小余同意,撕看余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余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余的名誉和隐私权。汪不准小余上课的行为,侵害了小余的受教育权。虽然汪教育帮助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采取方式不当,致使小余精神受到损害,汪应该向小余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汪不服,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学生早恋倾向越来越严重,究竟该怎样正确引导和教育?

西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张进辅说,老师首先应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而采取适合青少年特点、易接受的方法,正确引导学生把精力转移到学习方面,而不是通过压制、打击等不符合学生发展的粗暴方式教育学生。(《北京法制报》20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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