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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的律师费该由败诉方出吗

2002-09-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山东省济南某区管委会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便计划在辖区内修建一条道路,委托长清市政公司设计规划并总承包此工程。张桥村地段的部分工程辗转经村委会包给了槐荫区的李某。3月20日,李某在施工时将光缆挖断,致使济聊长途电话全部中断30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长途电信传输局为此将李某、张桥村村委、某区管委会及长清市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4被告不但要赔偿长途电信传输局经济损失62.2万元、滞纳金5.8万元,而且要承担原告的1.5万元律师费。

这一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在起诉中要求法庭判令对方承担己方律师费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因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费是否属“经济损失”的范围,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很少支持当事人的这一要求。

负责审理此案的吕法官说,法律禁止的,做了是违法;法律没有禁止的则可视为可以做。律师费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支出,法院应该支持。山东张宝君律师认为,特别是在一些恶意诉讼和侵权诉讼中,纠纷由对方引起,胜诉后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这在国外已是一种国际惯例。

但也有人对此表示反对。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对公民来说,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视作是他的权利,但对国家机关来说,法律没有赋予的公共权力却不能行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律师费的赔偿,所以要想使之合法,必须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而不能通过法官造法来实现。(《中国青年报》20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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