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认为,虽然自己违反了课堂纪律,但已认识错误并作出了检讨,学院开除其学籍属违约。叶某把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院退还学杂费11573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校方称,今年1月16日,叶某上课时带头起哄,辱骂任课老师,严重影响了教学的正常秩序。校方对叶某的处理及不退费是由叶某自己违纪造成的。
法院认为,叶某培训费用是按照校方的招生简章规定交纳的,实际就读时间只有10个月学习期的一半,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校方应按照叶某实际就读时间退还其5个月的培训费,其余杂费也相应退回。案件受理费双方各付一半。(《羊城晚报》200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