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人以上宴席申报制”作为一种制度关怀,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何要有100人以上这个“底线”?在一个城市,每天三五人聚餐的人数总和,肯定大于百人以上宴席的人数总和,这样一来制度倒显得有些“保护少数人”的意味了,又如何能达到“最大限度降低”中毒事件的目的?
其次在于它缺乏一种可操作方式。一些学校或大型企业的食堂,吃饭的人数顿顿会超过百人,难道也得一一报批才能开饭?还有一些饮食摊点、饭店酒家,虽然不是宴席,形式却也无异,又该怎么办呢?如果餐馆老板不想误了生意,便只有两个应对之法,一是隐瞒不报,二是变个法子。而无论如何,都将使制度形同虚设。
去年底,南京市卫生局也作出过一个类似的规定:“对于一次承办20桌以上的集体性聚餐的餐饮经营单位,要事先申报。”然而依然发生了数起食物中毒事件。
做好这件事需要切实可行的制度,更需要认真细致的工作。一厢情愿地制定“百人以上宴席申报制”的做法,陷入了一种用心良好,于事无补的误区。(《人民法院报》2002.9.27杨耕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