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9月,伍家岗区检察院对岳某提起公诉,指控岳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法庭上岳某辩称,自己种植冰岛罂粟花时并不知其为毒品,是看了《农村百事通》介绍。伍家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岳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岳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已服刑一年有余。
与此相关的另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2001年5月20日,岳某被警方拘留之后,《湖北日报》社所属《楚天都市报》以“《农村百事通》竟推荐种罂粟‘致富’”为题报道了此案,并配发了评论。报道刊发后,江西的《农村百事通》杂志将《楚天都市报》编辑部告上了南昌市中级法院。《农村百事通》杂志社认为:冰岛罂粟与罂粟是有本质区别的植物,《楚天都市报》在报道时,把《农村百事通》刊物与毒品和犯罪联系在一起,误导读者,使杂志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要求经济赔偿200万元。
2001年12月,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冰岛罂粟花与罂粟同科,但形态特征及所含化学成分有所不同,前者为园林观赏植物,不属于用来提炼毒品的罂粟,可作花卉种植。《湖北日报》社名誉侵权成立,判赔15万元。江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湖北日报》社不服,已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如果真如江西法院认定的那样,冰岛罂粟花不是毒品罂粟,那么岳某还会被判有罪吗?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对于这起名誉侵权官司和岳某的刑事官司一样是关键的问题。
《楚天都市报》记者说,作为记者,对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罂粟,不可能清楚。报社是依靠警方的案件记录等资料进行的报道。对这些资料,按照惯例是不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的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其报道失实或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权。(《北京青年报》20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