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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举“滥用诉讼权利”大旗

2002-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而且有群体化、激烈化的倾向,但是我国的人均诉讼率尚不及日本的一半。长铁法院认为,佘某的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

从法理上讲,从立法精神讲,任何人都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权利,法律也应保护这种权益,怎么能说是滥用诉讼权利和不符合立法精神呢?他们所说的“诉讼经济原则”,最大可能是怕受理一起只为了区区5角钱、而且对方已经做出歉意表示的官司,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殊不知,审判所彰显的意义有时是不能用经济得失来衡量的。只要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就不能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具体到此案,佘某尽管拿到了退款,但他要求的精神赔偿和登报道歉并没有得到实现,为什么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满足呢?这种行为可能比“私了”浪费时间、物力和精力,但这是他的正当要求,别人不能随意以种种理由强迫其放弃。在诉讼请求上,5角钱和5亿元不应该存在质的差别,因为它们蕴含的法律意义是一致的。(《中国青年报》20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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