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称,生产“玉溪”的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生产“健”牌的美国·布朗威廉森烟草公司均未在香烟外壳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执行标准等。杨鸿认为,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及《消法》的有关规定,两家烟厂以及销售商中国烟草总公司,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将两家烟厂、销售商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烟草执行的是推荐性标准,不是限期使用的产品,不需要标注保质期。因此,杨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日前,南京白下区法院判决杨鸿败诉。
南京市玄武律师事务所宴兵克律师认为,杨鸿虽然败诉,但这起官司仍有其积极意义。香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应当标明保质期,由于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法院这样判也没错。(《北京晨报》200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