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的周家三代居住在四合院中,老父亲居住在正房三间、两个儿子分别居住在东西房各三间。1987年,大儿子一家搬进了新居,三间东房便闲置在家中。2000年,周老汉将三间东房出租,并获租金700元。大儿子和儿媳认为,出租东房所得的租金应归自己所有,便向父亲讨要。其父认为房屋为自己所建,当时儿子结婚虽然在这里住过,但是房屋的所有权未变,租金理应属于自己所有。为此,父子俩互不相让。2002年5月,大儿子一纸诉状将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东房三间归自己所有,租金归还自己。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房三间确系是老父亲在大儿子结婚时,赠与其使用的,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仍系其父所有。现在大儿子已另有新居,其父收回房屋管理、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法院遂驳回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北京晨报》200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