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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致死案引发赔偿

2002-10-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9月24日,家住南京市大方巷某幢401室的张某与南京爱华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考虑到噪声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开工前,张某向楼上楼下的邻居分别打了招呼,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12月18日晚,家住楼下的73岁的何某和妻子施某看完电视后已是21时45分,施工人员却又在楼上开始施工,刺耳的电钻钻墙声扰得两位老人根本无法入睡。何某便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没想到,这一去何某便瘫软在施工现场不省人事。医院诊断为: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

施某一怒之下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施工单位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而本案中被告在事发当晚21时以后使用排放强噪音的电钻进行室内装修,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同时法院还认为,受害人何某是由于心脏病突发致死,属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但是有关医学资料表明,噪音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之一,故受害人何某在发病前所受到的噪音干扰与其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人民法院报》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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