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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案今有新规

2002-10-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

侵犯著作权:出版制作者其责难逃。今后,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承担合法授权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举证责任。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制作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署名权:约定为先。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著作权官司: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另外,提起诉讼的地点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新华每日电讯》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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