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北京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李福寿笔业公司的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北京第二制笔社,“李福寿”店加入后,制笔社就使用“李福寿”品牌。在法庭上,李福寿笔业有限公司提出,李福寿的子女无权就“李福寿”姓名主张权利。因为姓名权是一个人的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不在继承的范畴内。只有在以侮辱等方式使用死者的姓名,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才可以起诉。
名人死后,姓名、肖像权等人格权能否被继承,这的确给法律出了个难题,因为我国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将择日宣判。(《北京晨报》200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