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治理“色贿”?无非是两种:道德和法律。只靠“道德教化”无疑是难以奏效的,而求救于法律,不少法律学家也感到为难,理由是:一个法制国家,对于性的问题,不应该干预太多;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性贿赂”内涵不确定,定罪量刑很困难……然而,用10万元贿赂权力者换取100万元的“利润”可以定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元“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世界上居然有这等“便宜事”?
近日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服务导报》200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