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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骗保最高罚三十万元

2002-11-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保险代理人为了拉客户,不惜将保险收益吹得天花乱坠。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羊城晚报》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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