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有人不想结婚,但“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她们的生育权也应得到尊重。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省妇联主席认为,该条款的确体现出了对女性的尊重。
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表示:这个规定有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从而引发一些新的法律纠纷。“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需要孩子赡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教研室主任付秀华则从社会伦理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付秀华说:“孩子应该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在这样的秩序中出生、成长起来的孩子,人生才趋向完整。这条规定,保证了独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完整地体验自己的人生,但对孩子是否公平?”
还有很多人关心,有该《条例》“撑腰”的“未婚妈妈”能否真的能理直气壮地生活,而不受社会舆论的困扰。(《中国青年报》2002.11.8、13)